清溪苑业委会资料移交
清溪苑业委会换届未成功,府南街道办事处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唐老师指导该业委会资料移交工作。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第四十五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有侵占公共财物、隐匿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移交前款资料,由指定单位代为保管。”
9月6日,清溪苑业委会向社区移交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对公账户。